《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ღ★ღ✿,现予公布ღ★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ღ✿。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作如下修改ღ★ღ✿: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ღ★ღ✿,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bifaღ★ღ✿,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ღ★ღ✿,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跳d放在里面上体育课500字ღ★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制定本规定ღ★ღ✿。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ღ★ღ✿,应当遵守本规定ღ★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ღ★ღ✿,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ღ★ღ✿、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ღ★ღ✿、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ღ★ღ✿,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ღ★ღ✿、包车客运ღ★ღ✿、旅游客运ღ★ღ✿。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ღ★ღ✿、时间ღ★ღ✿、站点ღ★ღ✿、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ღ★ღ✿,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ღ★ღ✿。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跳d放在里面上体育课500字ღ★ღ✿,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ღ★ღ✿,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ღ★ღ✿、站点运行的方式ღ★ღ✿。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ღ★ღ✿,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ღ★ღ✿,提供驾驶劳务ღ★ღ✿,按照约定的起始地ღ★ღ✿、目的地和路线行驶ღ★ღ✿,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ღ★ღ✿。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ღ★ღ✿,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ღ★ღ✿。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ღ★ღ✿,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ღ★ღ✿,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ღ★ღ✿。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ღ★ღ✿、安全第一的宗旨ღ★ღ✿,遵循公平ღ★ღ✿、公正ღ★ღ✿、公开ღ★ღ✿、便民的原则ღ★ღ✿,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ღ★ღ✿,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ღ★ღ✿、开放ღ★ღ✿、竞争ღ★ღ✿、有序ღ★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ღ★ღ✿。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ღ★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ღ★ღ✿、集约化ღ★ღ✿、公司化经营ღ★ღ✿,禁止挂靠经营ღ★ღ✿。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ღ★ღ✿,是指设区的市ღ★ღ✿、州ღ★ღ✿、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ღ★ღ✿;本规定所称县ღ★ღ✿,包括县bifaღ★ღ✿、旗ღ★ღ✿、县级市和设区的市ღ★ღ✿、州ღ★ღ✿、盟下辖乡镇的区ღ★ღ✿。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ღ★ღ✿,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ღ★ღ✿。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ღ★ღ✿,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ღ★ღ✿、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ღ★ღ✿。
(2)外廓尺寸ღ★ღ✿、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ღ★ღ✿、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ღ★ღ✿。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ღ★ღ✿,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ღ★ღ✿;营运线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ღ★ღ✿,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ღ★ღ✿;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ღ★ღ✿。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ღ★ღ✿、旅游客运和营运线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ღ★ღ✿,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ღ★ღ✿。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ღ★ღ✿、客位3000个以上ღ★ღ✿,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ღ★ღ✿、客位900个以上ღ★ღ✿;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ღ★ღ✿、客位1200个以上ღ★ღ✿。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ღ★ღ✿、客位1500个以上ღ★ღ✿,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ღ★ღ✿、客位450个以上ღ★ღ✿;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ღ★ღ✿、客位600个以上ღ★ღ✿。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ღ★ღ✿、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ღ★ღ✿。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ღ★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ღ★ღ✿、安全生产责任制ღ★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ღ★ღ✿、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ღ★ღ✿。
(三)有相应的设备ღ★ღ✿、设施ღ★ღ✿,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ღ★ღ✿;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ღ★ღ✿,包括服务规范ღ★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ღ★ღ✿、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ღ★ღ✿、安全生产责任制ღ★ღ✿、危险品查堵ღ★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ღ★ღ✿。
(二)从事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ღ★ღ✿,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ღ★ღ✿;
(三)从事跨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ღ★ღ✿,向所在地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ღ★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ღ★ღ✿,包括客车数量ღ★ღ✿、类型及等级ღ★ღ✿、技术等级ღ★ღ✿、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ღ★ღ✿、宽ღ★ღ✿、高等ღ★ღ✿。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ღ★ღ✿,应当提供行驶证ღ★ღ✿、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ღ★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ღ★ღ✿。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ღ★ღ✿,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ღ★ღ✿。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可行性报告ღ★ღ✿,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ღ★ღ✿、运营方案ღ★ღ✿、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ღ★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ღ★ღ✿,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ღ★ღ✿,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ღ★ღ✿,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ღ★ღ✿:(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ღ★ღ✿。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ღ★ღ✿,包括客车数量ღ★ღ✿、类型及等级ღ★ღ✿、技术等级ღ★ღ✿、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ღ★ღ✿、宽ღ★ღ✿、高等ღ★ღ✿。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ღ★ღ✿,应当提供行驶证ღ★ღ✿、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ღ★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ღ★ღ✿。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ღ★ღ✿,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ღ★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跳d放在里面上体育课500字ღ★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ღ★ღ✿:(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ღ★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ღ★ღ✿、客运线路布局ღ★ღ✿、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ღ★ღ✿,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ღ★ღ✿、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ღ★ღ✿。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ღ★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ღ★ღ✿。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ღ★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ღ★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ღ★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ღ★ღ✿,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ღ★ღ✿,明确许可事项ღ★ღ✿,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ღ★ღ✿、车辆数量及要求ღ★ღ✿、客运班线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ღ★ღ✿,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ღ★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ღ★ღ✿,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ღ★ღ✿,明确许可事项ღ★ღ✿,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ღ★ღ✿、班车类别ღ★ღ✿、起讫地及起讫站点ღ★ღ✿、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ღ★ღ✿、日发班次ღ★ღ✿、车辆数量及要求ღ★ღ✿、经营期限ღ★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ღ★ღ✿,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ღ★ღ✿;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ღ★ღ✿,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ღ★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ღ★ღ✿,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ღ★ღ✿,并明确许可事项ღ★ღ✿,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ღ★ღ✿、站场地址ღ★ღ✿、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ღ★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ღ★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ღ★ღ✿,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ღ★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ღ★ღ✿,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ღ★ღ✿;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ღ★ღ✿,不予同意的ღ★ღ✿,应当依法注明理由ღ★ღ✿,逾期不予答复的ღ★ღ✿,视为同意ღ★ღ✿。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ღ★ღ✿,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ღ★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ღ★ღ✿。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ღ★ღ✿,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ღ★ღ✿,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ღ★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ღ★ღ✿。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ღ★ღ✿,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ღ★ღ✿;属于客运班车的ღ★ღ✿,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ღ★ღ✿。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ღ★ღ✿,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ღ★ღ✿。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ღ★ღ✿,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ღ★ღ✿。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ღ★ღ✿,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ღ★ღ✿,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ღ★ღ✿,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ღ★ღ✿。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ღ★ღ✿,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ღ★ღ✿。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ღ★ღ✿、中外合作ღ★ღ✿、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ღ★ღ✿,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ღ★ღ✿。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ღ★ღ✿,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ღ★ღ✿;设立分公司的ღ★ღ✿,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ღ★ღ✿。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个以上申请人的ღ★ღ✿,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ღ★ღ✿。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ღ★ღ✿,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ღ★ღ✿,可采取联合招标ღ★ღ✿、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ღ★ღ✿。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ღ★ღ✿,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ღ★ღ✿。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ღ★ღ✿、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ღ★ღ✿。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ღ★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ღ★ღ✿,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ღ★ღ✿,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ღ★ღ✿。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ღ★ღ✿、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ღ★ღ✿、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ღ★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ღ★ღ✿,视为自动终止经营ღ★ღ✿。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ღ★ღ✿。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跳d放在里面上体育课500字ღ★ღ✿、终止班线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bifaღ★ღ✿。经营期限届满ღ★ღ✿,需要延续客运班线日提出申请ღ★ღ✿。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予以许可的ღ★ღ✿,重新办理有关手续ღ★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ღ★ღ✿,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ღ★ღ✿,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ღ★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ღ★ღ✿。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ღ★ღ✿,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ღ★ღ✿。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ღ★ღ✿,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ღ★ღ✿,并向社会公告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ღ★ღ✿。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ღ★ღ✿,符合下列条件的ღ★ღ✿,应当予以优先许可ღ★ღ✿:(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ღ★ღ✿;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ღ★ღ✿,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ღ★ღ✿。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ღ★ღ✿、检测ღ★ღ✿、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ღ★ღ✿。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ღ★ღ✿;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ღ★ღ✿。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ღ★ღ✿,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ღ★ღ✿。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ღ★ღ✿,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ღ★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ღ★ღ✿、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ღ★ღ✿,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ღ★ღ✿,并依据检测结果ღ★ღ✿,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ღ★ღ✿。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ღ★ღ✿、二级和三级ღ★ღ✿。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ღ★ღ✿、设备ღ★ღ✿,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ღ★ღ✿,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ღ★ღ✿,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ღ★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ღ★ღ✿,每年审验一次ღ★ღ✿。审验内容包括ღ★ღ✿:(一)车辆违章记录ღ★ღ✿;
审验符合要求的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ღ★ღ✿;不符合要求的ღ★ღ✿,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ღ★ღ✿。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ღ★ღ✿。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ღ★ღ✿,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ღ★ღ✿,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ღ★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ღ★ღ✿。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ღ★ღ✿。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ღ★ღ✿。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ღ★ღ✿、擅自改装的ღ★ღ✿、拼装的ღ★ღ✿、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ღ★ღ✿。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ღ★ღ✿,并妥善保管ღ★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ღ★ღ✿、完整和准确ღ★ღ✿,不得随意更改ღ★ღ✿。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ღ★ღ✿:车辆基本情况ღ★ღ✿、主要部件更换情况ღ★ღ✿、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ღ★ღ✿、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跳d放在里面上体育课500字ღ★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ღ★ღ✿、车辆变更记录ღ★ღ✿、行驶里程记录ღ★ღ✿、交通事故记录等ღ★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ღ★ღ✿:车辆基本情况ღ★ღ✿、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运输服务ღ★ღ✿,ღ★ღ✿、技术等级评定记录ღ★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ღ★ღ✿、车辆变更记录bifaღ★ღ✿、交通事故记录等ღ★ღ✿。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ღ★ღ✿,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ღ★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ღ★ღ✿。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ღ★ღ✿,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ღ★ღ✿,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ღ★ღ✿。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ღ★ღ✿,不得转让ღ★ღ✿、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ღ★ღ✿。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ღ★ღ✿,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ღ★ღ✿,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ღ★ღ✿。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ღ★ღ✿。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ღ★ღ✿。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ღ★ღ✿,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ღ★ღ✿,不得擅自暂停ღ★ღ✿、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ღ★ღ✿。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ღ★ღ✿、班次ღ★ღ✿、站点运行ღ★ღ✿,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ღ★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ღ★ღ✿,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ღ★ღ✿。经许可机关同意ღ★ღ✿,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ღ★ღ✿、循环运行ღ★ღ✿、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ღ★ღ✿。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ღ★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ღ★ღ✿,不得敲诈旅客ღ★ღ✿,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ღ★ღ✿,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ღ★ღ✿。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ღ★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ღ★ღ✿,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ღ★ღ✿。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ღ★ღ✿。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ღ★ღ✿,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ღ★ღ✿、票价和里程表ღ★ღ✿。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ღ★ღ✿,确保车辆设备ღ★ღ✿、设施齐全有效ღ★ღ✿,保持车辆清洁ღ★ღ✿、卫生ღ★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ღ★ღ✿、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ღ★ღ✿。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ღ★ღ✿、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ღ★ღ✿,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ღ★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ღ★ღ✿。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ღ★ღ✿,行李毁损ღ★ღ✿、灭失ღ★ღ✿,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ღ★ღ✿,依照其约定ღ★ღ✿;没有约定的ღ★ღ✿,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ღ★ღ✿。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ღ★ღ✿、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ღ★ღ✿、操作规程培训ღ★ღ✿。并采取有效措施ღ★ღ✿,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ღ★ღ✿。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ღ★ღ✿,安全驾驶ღ★ღ✿,文明服务ღ★ღ✿。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ღ★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ღ★ღ✿、应急指挥ღ★ღ✿、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ღ★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ღ★ღ✿,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ღ★ღ✿、指挥ღ★ღ✿。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跳d放在里面上体育课500字ღ★ღ✿,遵守乘车秩序ღ★ღ✿,文明礼貌ღ★ღ✿,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ღ★ღ✿。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ღ★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ღ★ღ✿、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ღ★ღ✿,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ღ★ღ✿。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ღ★ღ✿。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ღ★ღ✿,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ღ★ღ✿:(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ღ★ღ✿,需要开行加班车的ღ★ღ✿;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ღ★ღ✿。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ღ★ღ✿,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ღ★ღ✿;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ღ★ღ✿,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ღ★ღ✿。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ღ★ღ✿,按照约定的时间ღ★ღ✿、起始地ღ★ღ✿、目的地和线路运行ღ★ღ✿,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ღ★ღ✿,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ღ★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ღ★ღ✿。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ღ★ღ✿,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ღ★ღ✿。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ღ★ღ✿、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ღ★ღ✿,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ღ★ღ✿。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ღ★ღ✿、顶班车ღ★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ღ★ღ✿,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ღ★ღ✿。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ღ★ღ✿、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ღ★ღ✿。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ღ★ღ✿、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ღ★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ღ★ღ✿。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ღ★ღ✿,不得转让ღ★ღ✿、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ღ★ღ✿,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ღ★ღ✿、设备ღ★ღ✿,保持其正常使用ღ★ღ✿。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ღ★ღ✿,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ღ★ღ✿。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ღ★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ღ★ღ✿,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ღ★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ღ★ღ✿,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ღ★ღ✿,保证安全生产ღ★ღ✿。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ღ★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ღ★ღ✿、公正原则ღ★ღ✿,合理安排发车时间ღ★ღ✿,公平售票ღ★ღ✿。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ღ★ღ✿,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ღ★ღ✿。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ღ★ღ✿、客车类型等级ღ★ღ✿、运输线路ღ★ღ✿、起讫停靠站点ღ★ღ✿、班次ღ★ღ✿、发车时间ღ★ღ✿、票价等信息ღ★ღ✿,调度车辆进站发车ღ★ღ✿,疏导旅客ღ★ღ✿,维持秩序ღ★ღ✿。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ღ★ღ✿,不得误班ღ★ღ✿、脱班ღ★ღ✿、停班ღ★ღ✿。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ღ★ღ✿,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ღ★ღ✿,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ღ★ღ✿。但因车辆维修ღ★ღ✿、肇事ღ★ღ✿、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ღ★ღ✿、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ღ★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ღ★ღ✿,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ღ★ღ✿,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ღ★ღ✿。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ღ★ღ✿、候车ღ★ღ✿、乘车指示ღ★ღ✿、行李寄存和托运ღ★ღ✿、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ღ★ღ✿,向旅客提供安全ღ★ღ✿、便捷ღ★ღ✿、优质的服务ღ★ღ✿,加强宣传ღ★ღ✿,保持站场卫生ღ★ღ✿、清洁ღ★ღ✿。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ღ★ღ✿,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bifaღ★ღ✿。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ღ★ღ✿、应急指挥ღ★ღ✿、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ღ★ღ✿。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bifa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ღ★ღ✿。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ღ★ღ✿、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ღ★ღ✿、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ღ★ღ✿。此外ღ★ღ✿,根据管理需要ღ★ღ✿,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ღ★ღ✿,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ღ★ღ✿,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ღ★ღ✿。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bifaღ★ღ✿,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ღ★ღ✿,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ღ★ღ✿。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ღ★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ღ★ღ✿。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ღ★ღ✿。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ღ★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ღ★ღ✿。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ღ★ღ✿,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ღ★ღ✿,应当立即予以制止ღ★ღ✿,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ღ★ღ✿。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ღ★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ღ★ღ✿、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ღ★ღ✿,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ღ★ღ✿。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ღ★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ღ★ღ✿,签发待理证ღ★ღ✿,待接受处罚后交还ღ★ღ✿。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ღ★ღ✿,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ღ★ღ✿,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ღ★ღ✿。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ღ★ღ✿,不得使用ღ★ღ✿,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ღ★ღ✿。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ღ★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ღ★ღ✿,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ღ★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ღ★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ღ★ღ✿。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ღ★ღ✿,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ღ★ღ✿,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ღ★ღ✿;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ღ★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ღ★ღ✿,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ღ★ღ✿,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ღ★ღ✿;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经营者ღ★ღ✿、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ღ★ღ✿、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收缴有关证件ღ★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ღ★ღ✿;拒不投保的ღ★ღ✿,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ღ★ღ✿:(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ღ★ღ✿;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违反本规定跳d放在里面上体育课500字ღ★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ღ★ღ✿、倒卖ღ★ღ✿、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bifaღ★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ღ★ღ✿:(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ღ★ღ✿、班次行驶的ღ★ღ✿;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经营者ღ★ღ✿、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ღ★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ღ★ღ✿,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ღ★ღ✿。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ღ★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ღ★ღ✿、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ღ★ღ✿,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ღ★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ღ★ღ✿,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ღ★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ღ★ღ✿,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处3000元的罚款ღ★ღ✿;有违法所得的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ღ★ღ✿;
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ღ★ღ✿、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ღ★ღ✿;
第九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ღ★ღ✿,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ღ★ღ✿,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ღ★ღ✿。
第一百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ღ★ღ✿,可以收取工本费ღ★ღ✿。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必发ღ★ღ✿,ღ★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ღ★ღ✿。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ღ★ღ✿。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ღ★ღ✿、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ღ★ღ✿、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ღ★ღ✿、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ღ★ღ✿、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ღ★ღ✿。附件ღ★ღ✿: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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