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发ღ✿◈◈,bifa必发ღ✿◈◈,必发ღ✿◈◈。bifaღ✿◈◈,运输服务必发bif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ღ✿◈◈,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ღ✿◈◈,农业机耕ღ✿◈◈、排灌ღ✿◈◈、病虫害防治ღ✿◈◈、植物保护ღ✿◈◈、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ღ✿◈◈,家禽ღ✿◈◈、牲畜ღ✿◈◈、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ღ✿◈◈;
1995年ღ✿◈◈,财政部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ღ✿◈◈,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ღ✿◈◈。文件明确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ღ✿◈◈,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ღ✿◈◈、收割和动物的饲养ღ✿◈◈、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ღ✿◈◈;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ღ✿◈◈,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ღ✿◈◈、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ღ✿◈◈,不属于免税的范围ღ✿◈◈,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ღ✿◈◈。
国税函〔2005〕56号规定ღ✿◈◈,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ღ✿◈◈,自产或购买竹ღ✿◈◈、芒ღ✿◈◈、藤ღ✿◈◈、木条等ღ✿◈◈,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ღ✿◈◈,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ღ✿◈◈。
财税〔2008〕81号规定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ღ✿◈◈,制种企业在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ღ✿◈◈,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ღ✿◈◈,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ღ✿◈◈。
《财政部ღ✿◈◈、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六项规定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注1)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ღ✿◈◈,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ღ✿◈◈。
注1ღ✿◈◈:购进农产品ღ✿◈◈,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ღ✿◈◈,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加计扣除1%)计算的进项税额ღ✿◈◈,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ღ✿◈◈。进项税额计算公式ღ✿◈◈: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ღ✿◈◈、养殖业ღ✿◈◈、林业ღ✿◈◈、牧业ღ✿◈◈、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ღ✿◈◈、动物的初级产品ღ✿◈◈。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ღ✿◈◈:
包括ღ✿◈◈:小麦ღ✿◈◈,稻谷ღ✿◈◈,玉米ღ✿◈◈,玉米胚芽ღ✿◈◈,高粱ღ✿◈◈,谷子和其他杂粮(如ღ✿◈◈:大麦ღ✿◈◈,燕麦等)ღ✿◈◈,以及经碾磨ღ✿◈◈、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ღ✿◈◈:面粉ღ✿◈◈、米ღ✿◈◈、玉米面ღ✿◈◈、渣等)ღ✿◈◈;挂面ღ✿◈◈、切面ღ✿◈◈、饺子皮ღ✿◈◈、馄饨皮ღ✿◈◈、面皮ღ✿◈◈、米粉等粮食复制品ღ✿◈◈。
备注ღ✿◈◈: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ღ✿◈◈、方便面ღ✿◈◈、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ღ✿◈◈,玉米浆ღ✿◈◈、玉米皮ღ✿◈◈、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ღ✿◈◈,麦芽ღ✿◈◈,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ღ✿◈◈。
依据ღ✿◈◈:国税函〔1996〕744号ღ✿◈◈、国税函〔2008〕1007号ღ✿◈◈、国税函〔2009〕177号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包括ღ✿◈◈:蔬菜ღ✿◈◈、菌类植物ღ✿◈◈、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ღ✿◈◈,干姜姜黄ღ✿◈◈,经晾晒ღ✿◈◈、冷藏ღ✿◈◈、冷冻ღ✿◈◈、包装ღ✿◈◈、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ღ✿◈◈、腌菜ღ✿◈◈、咸菜ღ✿◈◈、酱菜和盐渍蔬菜等ღ✿◈◈。
包括ღ✿◈◈:鲜叶和嫩芽(即茶青)ღ✿◈◈,经吹干ღ✿◈◈、揉拌ღ✿◈◈、发酵ღ✿◈◈、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ღ✿◈◈,如红毛茶ღ✿◈◈、绿毛茶ღ✿◈◈、乌龙毛茶ღ✿◈◈、白毛茶ღ✿◈◈、黑毛茶等ღ✿◈◈。
备注ღ✿◈◈:精制茶ღ✿◈◈、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ღ✿◈◈。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ღ✿◈◈,风选ღ✿◈◈,拣剔ღ✿◈◈,碎块ღ✿◈◈,干燥ღ✿◈◈,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ღ✿◈◈,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ღ✿◈◈,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ღ✿◈◈。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ღ✿◈◈。是指以黑毛茶ღ✿◈◈、老青茶ღ✿◈◈、红茶末ღ✿◈◈、绿茶为主要原料ღ✿◈◈,经过发酵ღ✿◈◈、蒸制ღ✿◈◈、加压或者压碎ღ✿◈◈、炒制ღ✿◈◈,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ღ✿◈◈、方包茶(马茶)ღ✿◈◈。
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ღ✿◈◈。
包括ღ✿◈◈:水果ღ✿◈◈、果干(如荔枝干ღ✿◈◈、桂圆干ღ✿◈◈、葡萄干等)ღ✿◈◈,干果ღ✿◈◈、果仁ღ✿◈◈、果用瓜(如甜瓜ღ✿◈◈、西瓜ღ✿◈◈、哈密瓜等)ღ✿◈◈,胡椒ღ✿◈◈、花椒ღ✿◈◈、大料ღ✿◈◈、咖啡豆等ღ✿◈◈,以及经冷冻ღ✿◈◈、冷藏ღ✿◈◈、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ღ✿◈◈。
备注ღ✿◈◈:各种水果罐头ღ✿◈◈、果脯ღ✿◈◈、蜜饯ღ✿◈◈、炒制的果仁ღ✿◈◈、坚果ღ✿◈◈、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ღ✿◈◈、花椒粉等)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ღ✿◈◈。
包括ღ✿◈◈: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ღ✿◈◈、茎ღ✿◈◈、皮ღ✿◈◈、叶ღ✿◈◈、花ღ✿◈◈、果实等ღ✿◈◈,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ღ✿◈◈、丝ღ✿◈◈、块ღ✿◈◈、段等中药饮片ღ✿◈◈。
包括ღ✿◈◈:菜子(包括芥菜子)ღ✿◈◈、花生ღ✿◈◈、大豆ღ✿◈◈、葵花子ღ✿◈◈、蓖麻子ღ✿◈◈、芝麻子ღ✿◈◈、胡麻子ღ✿◈◈、茶子ღ✿◈◈、桐子ღ✿◈◈、橄榄仁ღ✿◈◈、棕榈仁ღ✿◈◈、棉籽等ღ✿◈◈,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ღ✿◈◈。
包括ღ✿◈◈:棉(包括籽棉ღ✿◈◈、皮棉ღ✿◈◈、絮棉)ღ✿◈◈、大麻ღ✿◈◈、黄麻ღ✿◈◈、槿麻ღ✿◈◈、苎麻ღ✿◈◈、苘麻ღ✿◈◈、亚麻ღ✿◈◈、罗布麻ღ✿◈◈、蕉麻ღ✿◈◈、剑麻等ღ✿◈◈,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ღ✿◈◈。
包括ღ✿◈◈:原木(乔木ღ✿◈◈、灌木ღ✿◈◈、木段)ღ✿◈◈,原竹(竹类植物ღ✿◈◈、竹段)ღ✿◈◈,天然树脂(生漆ღ✿◈◈、树脂和树胶ღ✿◈◈,如松脂ღ✿◈◈、桃胶ღ✿◈◈、樱胶ღ✿◈◈、阿拉伯胶ღ✿◈◈、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ღ✿◈◈,竹笋ღ✿◈◈、笋干ღ✿◈◈、棕竹ღ✿◈◈、棕榈衣ღ✿◈◈、树枝ღ✿◈◈、树叶ღ✿◈◈、树皮ღ✿◈◈、藤条等ღ✿◈◈,以及盐水竹笋ღ✿◈◈。
包括ღ✿◈◈:树苗ღ✿◈◈、花卉ღ✿◈◈、植物种子ღ✿◈◈、植物叶子ღ✿◈◈、草ღ✿◈◈、麦秸ღ✿◈◈、豆类ღ✿◈◈、薯类ღ✿◈◈、藻类植物等ღ✿◈◈,以及干花ღ✿◈◈、干草ღ✿◈◈、薯干ღ✿◈◈、干制的藻类植物ღ✿◈◈,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包括ღ✿◈◈:鱼ღ✿◈◈、虾ღ✿◈◈、蟹ღ✿◈◈、鳖ღ✿◈◈、贝类ღ✿◈◈、棘皮类ღ✿◈◈、软体类ღ✿◈◈、腔肠类ღ✿◈◈、海兽类ღ✿◈◈、鱼苗(卵)ღ✿◈◈、虾苗ღ✿◈◈、蟹苗ღ✿◈◈、贝苗(秧)ღ✿◈◈,以及经冷冻ღ✿◈◈、冷藏ღ✿◈◈、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ღ✿◈◈,干制的鱼ღ✿◈◈、虾ღ✿◈◈、蟹ღ✿◈◈、贝类ღ✿◈◈、棘皮类ღ✿◈◈、软体类ღ✿◈◈、腔肠类ღ✿◈◈,如干鱼ღ✿◈◈、干虾ღ✿◈◈、干虾仁ღ✿◈◈、干贝等ღ✿◈◈,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ღ✿◈◈、珍珠ღ✿◈◈。
(2)兽类ღ✿◈◈、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ღ✿◈◈,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ღ✿◈◈、冷藏或者冷冻肉ღ✿◈◈、盐渍肉ღ✿◈◈、兽类ღ✿◈◈、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ღ✿◈◈、头ღ✿◈◈、尾ღ✿◈◈、蹄等组织ღ✿◈◈。
包括ღ✿◈◈:乳汁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ღ✿◈◈。
包括ღ✿◈◈:未经鞣制的生皮ღ✿◈◈、生皮张ღ✿◈◈,以及将生皮ღ✿◈◈、生皮张用清水ღ✿◈◈、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ღ✿◈◈、刮里ღ✿◈◈、脱毛ღ✿◈◈、晒干或者熏干ღ✿◈◈,未经鞣制的ღ✿◈◈。
包括ღ✿◈◈:蚕茧ღ✿◈◈、天然蜂蜜ღ✿◈◈、虫胶ღ✿◈◈,动物骨ღ✿◈◈、壳ღ✿◈◈、兽角ღ✿◈◈、动物血液ღ✿◈◈、动物分泌物ღ✿◈◈、蚕种ღ✿◈◈,动物骨粒ღ✿◈◈、人工合成牛胚胎等ღ✿◈◈。
二ღ✿◈◈、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ღ✿◈◈、大豆免征增值税ღ✿◈◈。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ღ✿◈◈。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ღ✿◈◈,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ღ✿◈◈,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ღ✿◈◈。 (国税发〔2001〕131号)
三ღ✿◈◈、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ღ✿◈◈。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198号ღ✿◈◈、国税函〔2002〕531号)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ღ✿◈◈,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ღ✿◈◈,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ღ✿◈◈。对粮油加工业务ღ✿◈◈,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ღ✿◈◈。并允许开专票ღ✿◈◈。
2.自2007年7月1日起ღ✿◈◈,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ღ✿◈◈、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ღ✿◈◈。(财税〔2007〕83号)
3.自2008年6月1日起ღ✿◈◈,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ღ✿◈◈、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ღ✿◈◈。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ღ✿◈◈、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ღ✿◈◈。(财税〔2008〕56号ღ✿◈◈,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4.财税〔2015〕90号ღ✿◈◈,自2015年9月1日起ღ✿◈◈,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ღ✿◈◈。
5.对从事蔬菜批发ღ✿◈◈、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ღ✿◈◈。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ღ✿◈◈。(财税〔2011〕137号)
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ღ✿◈◈、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ღ✿◈◈。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ღ✿◈◈、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ღ✿◈◈、蛋类产品ღ✿◈◈。(财税〔2012〕75号)
六ღ✿◈◈、农业机耕ღ✿◈◈、排灌ღ✿◈◈、病虫害防治ღ✿◈◈、植物保护ღ✿◈◈、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ღ✿◈◈,家禽ღ✿◈◈、牲畜ღ✿◈◈、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ღ✿◈◈,免征增值税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
2.纳税人采取转包ღ✿◈◈、出租ღ✿◈◈、互换ღ✿◈◈、转让ღ✿◈◈、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ღ✿◈◈,免征增值税ღ✿◈◈。(财税〔2017〕58号)
3.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ღ✿◈◈,免征增值税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九ღ✿◈◈、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ღ✿◈◈。
十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ღ✿◈◈,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ღ✿◈◈,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ღ✿◈◈。
1.其范围仅限于糠麸ღ✿◈◈、酒糟ღ✿◈◈、鱼粉ღ✿◈◈、草饲料ღ✿◈◈、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ღ✿◈◈,免征增值税ღ✿◈◈。
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ღ✿◈◈、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ღ✿◈◈。
(二)混合饲料ღ✿◈◈。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ღ✿◈◈、粮食ღ✿◈◈、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ღ✿◈◈,其中单一大宗饲料ღ✿◈◈、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ღ✿◈◈。
(三)配合饲料ღ✿◈◈。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ღ✿◈◈,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ღ✿◈◈,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ღ✿◈◈,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ღ✿◈◈。
(四)复合预混料ღ✿◈◈。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ღ✿◈◈,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ღ✿◈◈、维生素(8种或以上)ღ✿◈◈,由微量元素ღ✿◈◈、维生素ღ✿◈◈、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ღ✿◈◈。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ღ✿◈◈,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ღ✿◈◈、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ღ✿◈◈,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ღ✿◈◈,可供牛ღ✿◈◈、羊等牲畜直接食用ღ✿◈◈,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ღ✿◈◈。
(一)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ღ✿◈◈、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ღ✿◈◈。(国税发〔1999〕39号)注ღ✿◈◈:粮食税率9%老孙头的春天第三集ღ✿◈◈,饲料添加剂税率13%ღ✿◈◈。
(二)膨化血粉ღ✿◈◈、膨化肉粉ღ✿◈◈、水解羽毛粉不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产品ღ✿◈◈。(国税函〔2009〕324号)税率为13%
医疗机构ღ✿◈◈,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ღ✿◈◈,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ღ✿◈◈,以及军队ღ✿◈◈、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ღ✿◈◈。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ღ✿◈◈、门诊部(所)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ღ✿◈◈、急救中心(站)ღ✿◈◈、城乡卫生院ღ✿◈◈、护理院(所)ღ✿◈◈、疗养院ღ✿◈◈、临床检验中心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ღ✿◈◈、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ღ✿◈◈,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ღ✿◈◈、母婴保健机构ღ✿◈◈、儿童保健机构ღ✿◈◈,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ღ✿◈◈。
医疗服务ღ✿◈◈,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ღ✿◈◈,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ღ✿◈◈、卫生检疫的服务ღ✿◈◈。
2027年12月31日前ღ✿◈◈,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ღ✿◈◈,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ღ✿◈◈,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ღ✿◈◈,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ღ✿◈◈。
依据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ღ✿◈◈、财税〔2019〕20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ღ✿◈◈。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ღ✿◈◈,如租赁收入ღ✿◈◈、财产转让收入ღ✿◈◈、培训收入ღ✿◈◈、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ღ✿◈◈。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ღ✿◈◈,须为各省(自治区ღ✿◈◈、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ღ✿◈◈,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ღ✿◈◈。
注意ღ✿◈◈: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ღ✿◈◈;未分别核算的ღ✿◈◈,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ღ✿◈◈。
依据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五ღ✿◈◈、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ღ✿◈◈,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六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二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科学研究机构ღ✿◈◈、技术开发机构ღ✿◈◈、学校ღ✿◈◈、党校(行政学院)ღ✿◈◈、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ღ✿◈◈、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消费税ღ✿◈◈。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ღ✿◈◈、学校ღ✿◈◈、党校(行政学院)ღ✿◈◈、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ღ✿◈◈、教学的图书bifaღ✿◈◈、资料等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三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国家级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ღ✿◈◈、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ღ✿◈◈、土地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bifaღ✿◈◈,免征增值税ღ✿◈◈。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ღ✿◈◈、经营租赁ღ✿◈◈、研发和技术ღ✿◈◈、信息技术ღ✿◈◈、鉴证咨询服务ღ✿◈◈。
依据ღ✿◈◈:财税〔2018〕120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八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ღ✿◈◈,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ღ✿◈◈,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税〔2018〕53 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注意ღ✿◈◈: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ღ✿◈◈,以开办实验班ღ✿◈◈、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ღ✿◈◈、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ღ✿◈◈,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ღ✿◈◈。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ღ✿◈◈。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ღ✿◈◈,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ღ✿◈◈。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ღ✿◈◈,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bifaღ✿◈◈,具体包括ღ✿◈◈: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ღ✿◈◈、住宿费ღ✿◈◈、课本费ღ✿◈◈、作业本费ღ✿◈◈、考试报名费收入ღ✿◈◈,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ღ✿◈◈。除此之外的收入ღ✿◈◈,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ღ✿◈◈、择校费等ღ✿◈◈,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ღ✿◈◈。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ღ✿◈◈、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ღ✿◈◈,举办进修班ღ✿◈◈、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ღ✿◈◈。举办进修班ღ✿◈◈、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ღ✿◈◈,不予免征增值税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ღ✿◈◈,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ღ✿◈◈,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ღ✿◈◈。
十四ღ✿◈◈、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ღ✿◈◈、并由学校出资自办ღ✿◈◈、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ღ✿◈◈、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ღ✿◈◈,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ღ✿◈◈、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ღ✿◈◈、“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ღ✿◈◈、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ღ✿◈◈、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ღ✿◈◈。
十五ღ✿◈◈、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ღ✿◈◈。
(一)纪念馆ღ✿◈◈、博物馆ღ✿◈◈、文化馆ღ✿◈◈、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ღ✿◈◈、美术馆ღ✿◈◈、展览馆ღ✿◈◈、书画院ღ✿◈◈、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ღ✿◈◈,纪念馆ღ✿◈◈、博物馆ღ✿◈◈、文化馆ღ✿◈◈、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ღ✿◈◈、美术馆ღ✿◈◈、展览馆ღ✿◈◈、书画院ღ✿◈◈、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ღ✿◈◈,宗教场所举办文化ღ✿◈◈、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ღ✿◈◈。
1.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ღ✿◈◈、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ღ✿◈◈,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ღ✿◈◈。
2.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ღ✿◈◈、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ღ✿◈◈,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ღ✿◈◈。
3.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ღ✿◈◈、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ღ✿◈◈,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ღ✿◈◈。
6.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ღ✿◈◈,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ღ✿◈◈,免征关税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ღ✿◈◈。
1.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ღ✿◈◈、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ღ✿◈◈,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ღ✿◈◈。
2.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ღ✿◈◈、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ღ✿◈◈,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ღ✿◈◈。
3.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ღ✿◈◈、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ღ✿◈◈,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ღ✿◈◈。
5.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6.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ღ✿◈◈,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7.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ღ✿◈◈,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ღ✿◈◈、冬残奥会ღ✿◈◈、测试赛有关的服务ღ✿◈◈,免征增值税ღ✿◈◈。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ღ✿◈◈,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ღ✿◈◈。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ღ✿◈◈,未单独核算的ღ✿◈◈,不得适用免税政策ღ✿◈◈。
8ღ✿◈◈、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ღ✿◈◈、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ღ✿◈◈、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ღ✿◈◈、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ღ✿◈◈、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9ღ✿◈◈、对国际赞助计划ღ✿◈◈、全球供应计划ღ✿◈◈、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ღ✿◈◈、供应商ღ✿◈◈、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ღ✿◈◈,免征增值税ღ✿◈◈、消费税ღ✿◈◈。
依据ღ✿◈◈:财税〔2017〕60号 ღ✿◈◈、财税〔2019〕6号 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1.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ღ✿◈◈、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ღ✿◈◈,免征增值税ღ✿◈◈。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ღ✿◈◈、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ღ✿◈◈、宣传推广费收入ღ✿◈◈、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ღ✿◈◈、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5.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ღ✿◈◈、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7.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ღ✿◈◈,免征增值税ღ✿◈◈。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ღ✿◈◈、税务总局确定ღ✿◈◈。
8.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ღ✿◈◈,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ღ✿◈◈,免征关税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ღ✿◈◈。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ღ✿◈◈、数量清单ღ✿◈◈,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ღ✿◈◈、海关总署审核确定ღ✿◈◈。
依据ღ✿◈◈:《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1.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ღ✿◈◈、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ღ✿◈◈、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ღ✿◈◈,免征增值税ღ✿◈◈。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ღ✿◈◈、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ღ✿◈◈、宣传推广费收入ღ✿◈◈、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ღ✿◈◈、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5.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ღ✿◈◈、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ღ✿◈◈、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7.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ღ✿◈◈、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ღ✿◈◈、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ღ✿◈◈,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ღ✿◈◈,免征关税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ღ✿◈◈。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ღ✿◈◈、数量清单ღ✿◈◈,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ღ✿◈◈、海关总署审核确定ღ✿◈◈。
依据ღ✿◈◈:《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1.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ღ✿◈◈、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ღ✿◈◈,免征增值税ღ✿◈◈。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ღ✿◈◈、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ღ✿◈◈、宣传推广费收入ღ✿◈◈、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ღ✿◈◈、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5.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十九ღ✿◈◈、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税字(1997)66号ღ✿◈◈、财税字(1998)68号ღ✿◈◈、财税字(1998)69号ღ✿◈◈、财税字(1999)255号ღ✿◈◈、财税〔2004〕69号
二十一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ღ✿◈◈、自然博物馆ღ✿◈◈、天文馆(站ღ✿◈◈、台)ღ✿◈◈、气象台(站)ღ✿◈◈、地震台(站)ღ✿◈◈,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ღ✿◈◈,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ღ✿◈◈、工作带ღ✿◈◈、硬盘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ღ✿◈◈、工作带ღ✿◈◈、硬盘ღ✿◈◈。(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ღ✿◈◈、科普展品ღ✿◈◈、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ღ✿◈◈。
二十二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科学研究机构ღ✿◈◈、技术开发机构ღ✿◈◈、学校ღ✿◈◈、党校(行政学院)ღ✿◈◈、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ღ✿◈◈、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消费税ღ✿◈◈。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ღ✿◈◈、学校ღ✿◈◈、党校(行政学院)ღ✿◈◈、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ღ✿◈◈、教学的图书ღ✿◈◈、资料等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二十三ღ✿◈◈、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ღ✿◈◈、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ღ✿◈◈,通过接受境外捐赠ღ✿◈◈、归还ღ✿◈◈、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ღ✿◈◈,以及外交部ღ✿◈◈、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ღ✿◈◈,免征进口关税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ღ✿◈◈。
二ღ✿◈◈、台湾航运公司ღ✿◈◈、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ღ✿◈◈、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ღ✿◈◈。
依据ღ✿◈◈:《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ღ✿◈◈、《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四ღ✿◈◈、全岛封关运作前ღ✿◈◈,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ღ✿◈◈,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ღ✿◈◈、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ღ✿◈◈,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ღ✿◈◈,免征关税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ღ✿◈◈。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ღ✿◈◈、《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ღ✿◈◈,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ღ✿◈◈。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ღ✿◈◈,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ღ✿◈◈,可免征关税ღ✿◈◈、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ღ✿◈◈。
二ღ✿◈◈、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ღ✿◈◈、弹药ღ✿◈◈、军训器材ღ✿◈◈、部队装备(指人被装ღ✿◈◈、军械装备ღ✿◈◈、马装具ღ✿◈◈,下同)ღ✿◈◈,免征增值税ღ✿◈◈。军需工厂ღ✿◈◈、物资供销单位生产ღ✿◈◈、销售ღ✿◈◈、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ღ✿◈◈,免征增值税ღ✿◈◈。
四ღ✿◈◈、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ღ✿◈◈、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ღ✿◈◈、弹药ღ✿◈◈、军训器材ღ✿◈◈、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五ღ✿◈◈、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ღ✿◈◈,免征增值税ღ✿◈◈。
七ღ✿◈◈、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ღ✿◈◈、工具ღ✿◈◈、模具ღ✿◈◈、量具等免征增值税ღ✿◈◈。
八ღ✿◈◈、除军工ღ✿◈◈、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ღ✿◈◈,只对枪ღ✿◈◈、炮ღ✿◈◈、雷ღ✿◈◈、弹ღ✿◈◈、军用舰艇ღ✿◈◈、飞机ღ✿◈◈、坦克ღ✿◈◈、雷达ღ✿◈◈、电台bifaღ✿◈◈、舰艇用柴油机ღ✿◈◈、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ღ✿◈◈,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ღ✿◈◈。
九ღ✿◈◈、军队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ღ✿◈◈、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十ღ✿◈◈、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bifaღ✿◈◈,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ღ✿◈◈,出口不再退税ღ✿◈◈。
十一ღ✿◈◈、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ღ✿◈◈、木材ღ✿◈◈、水泥ღ✿◈◈、煤炭ღ✿◈◈、营具ღ✿◈◈、药品ღ✿◈◈、锅炉ღ✿◈◈、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ღ✿◈◈。
十二ღ✿◈◈、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ღ✿◈◈、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ღ✿◈◈,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ღ✿◈◈。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ღ✿◈◈,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老孙头的春天第三集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ღ✿◈◈,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ღ✿◈◈,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ღ✿◈◈。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ღ✿◈◈、军队转业干部ღ✿◈◈,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ღ✿◈◈,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ღ✿◈◈。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ღ✿◈◈。
一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ღ✿◈◈、省ღ✿◈◈、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ღ✿◈◈、发行ღ✿◈◈、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ღ✿◈◈、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ღ✿◈◈、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ღ✿◈◈、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二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ღ✿◈◈,免征增值税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二ღ✿◈◈、2025年12月31日前ღ✿◈◈,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ღ✿◈◈,未单独核算的ღ✿◈◈,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ღ✿◈◈。
依据ღ✿◈◈: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三ღ✿◈◈、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ღ✿◈◈,企业ღ✿◈◈、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ღ✿◈◈、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ღ✿◈◈。
家庭财产分割ღ✿◈◈,包括下列情形ღ✿◈◈:离婚财产分割ღ✿◈◈;无偿赠与配偶bifaღ✿◈◈、父母ღ✿◈◈、子女ღ✿◈◈、祖父母ღ✿◈◈、外祖父母ღ✿◈◈、孙子女ღ✿◈◈、外孙子女ღ✿◈◈、兄弟姐妹ღ✿◈◈;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ღ✿◈◈;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ღ✿◈◈,法定继承人ღ✿◈◈、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ღ✿◈◈。
五ღ✿◈◈、北京市ღ✿◈◈、上海市ღ✿◈◈、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ღ✿◈◈: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ღ✿◈◈,免征增值税ღ✿◈◈。
北京市ღ✿◈◈、上海市ღ✿◈◈、广州市和深圳市ღ✿◈◈: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ღ✿◈◈,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ღ✿◈◈;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ღ✿◈◈,免征增值税ღ✿◈◈。
八ღ✿◈◈、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ღ✿◈◈,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ღ✿◈◈、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老孙头的春天第三集ღ✿◈◈。
九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ღ✿◈◈、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ღ✿◈◈。
(一)2016年12月31日前ღ✿◈◈,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ღ✿◈◈;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ღ✿◈◈,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所称农户ღ✿◈◈,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ღ✿◈◈,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ღ✿◈◈,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老孙头的春天第三集ღ✿◈◈。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ღ✿◈◈、团体ღ✿◈◈、学校ღ✿◈◈、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ღ✿◈◈;有本地户口ღ✿◈◈,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ღ✿◈◈,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ღ✿◈◈。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ღ✿◈◈,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ღ✿◈◈,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ღ✿◈◈。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ღ✿◈◈。
依据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ღ✿◈◈、第四条ღ✿◈◈、《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ღ✿◈◈、《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七)统借统还业务中ღ✿◈◈,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ღ✿◈◈,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ღ✿◈◈。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ღ✿◈◈,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ღ✿◈◈,应全额缴纳增值税ღ✿◈◈。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ღ✿◈◈,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ღ✿◈◈,下同)ღ✿◈◈,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ღ✿◈◈。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ღ✿◈◈,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ღ✿◈◈,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ღ✿◈◈,再转付企业集团ღ✿◈◈,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ღ✿◈◈。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ღ✿◈◈。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ღ✿◈◈,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ღ✿◈◈。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ღ✿◈◈。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ღ✿◈◈,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ღ✿◈◈。
4.同业存款ღ✿◈◈。同业存款ღ✿◈◈,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ღ✿◈◈,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ღ✿◈◈。
5.同业借款ღ✿◈◈。同业借款ღ✿◈◈,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ღ✿◈◈。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ღ✿◈◈。
6.同业代付ღ✿◈◈。同业代付ღ✿◈◈,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ღ✿◈◈,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ღ✿◈◈。
7.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ღ✿◈◈。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ღ✿◈◈,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ღ✿◈◈,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ღ✿◈◈。
8.持有金融债券ღ✿◈◈。金融债券ღ✿◈◈,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ღ✿◈◈、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ღ✿◈◈。
9.同业存单ღ✿◈◈。同业存单ღ✿◈◈,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ღ✿◈◈。
10.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ღ✿◈◈。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ღ✿◈◈,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ღ✿◈◈。
金融机构是指ღ✿◈◈:①银行ღ✿◈◈:包括人民银行ღ✿◈◈、商业银行ღ✿◈◈、政策性银行ღ✿◈◈。 ②信用合作社ღ✿◈◈。 ③证券公司ღ✿◈◈。 ④金融租赁公司ღ✿◈◈、证券基金管理公司ღ✿◈◈、财务公司ღ✿◈◈、信托投资公司ღ✿◈◈、证券投资基金ღ✿◈◈。 ⑤保险公司ღ✿◈◈。 ⑥其他经人民银行ღ✿◈◈、银监会ღ✿◈◈、证监会ღ✿◈◈、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ღ✿◈◈。
依据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第一条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条
(九)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上述所称小额贷款ღ✿◈◈,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ღ✿◈◈;没有授信额度的ღ✿◈◈,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ღ✿◈◈。
依据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ღ✿◈◈、第三条ღ✿◈◈、《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ღ✿◈◈,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ღ✿◈◈;未单独核算的ღ✿◈◈,不得免征增值税ღ✿◈◈。
所称小额贷款ღ✿◈◈,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ღ✿◈◈;没有授信额度的ღ✿◈◈,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ღ✿◈◈。
依据ღ✿◈◈:《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十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ღ✿◈◈:(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ღ✿◈◈,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ღ✿◈◈,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ღ✿◈◈,免征增值税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所称金融机构ღ✿◈◈,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ღ✿◈◈、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ღ✿◈◈、金融监管总局ღ✿◈◈、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ღ✿◈◈、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ღ✿◈◈。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ღ✿◈◈,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ღ✿◈◈。所称小额贷款ღ✿◈◈,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ღ✿◈◈;没有授信额度的ღ✿◈◈,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ღ✿◈◈。
依据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案例ღ✿◈◈: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ღ✿◈◈。2023 年第 3 季度老孙头的春天第三集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55%ღ✿◈◈,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ღ✿◈◈,其中ღ✿◈◈:3 笔年利率为 6%ღ✿◈◈,第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 (不含税ღ✿◈◈,下同) ღ✿◈◈,2 笔年利率为3%ღ✿◈◈,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ღ✿◈◈。10 月份ღ✿◈◈,A 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ღ✿◈◈,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ღ✿◈◈;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ღ✿◈◈,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ღ✿◈◈。方法一ღ✿◈◈:A 银行 3 笔 6%利率【超过 LPR150%( 5.325%=3.55%× 150%)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ღ✿◈◈,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万元 ( =36 × 6%) ღ✿◈◈。2 笔 3%利率【未超过 LPR150% ( 5.325%=3.55% × 150% )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 =12 ×6%) ღ✿◈◈。按照方法一ღ✿◈◈,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ღ✿◈◈。
方法二ღ✿◈◈: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ღ✿◈◈,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31.95=36×5.325% ÷6% ) ღ✿◈◈,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17 万元 ( =31.95×6% ) ღ✿◈◈;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4.05=36-31.95 ) ღ✿◈◈,不能享受免税优惠ღ✿◈◈,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 ( =4.05 × 6%) ღ✿◈◈。2 笔 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ღ✿◈◈,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12*6%) ღ✿◈◈。按照方法二ღ✿◈◈,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637 万元ღ✿◈◈。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ღ✿◈◈,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ღ✿◈◈。
(十二)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ღ✿◈◈,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ღ✿◈◈、《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ღ✿◈◈、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
(十三)对社保基金会ღ✿◈◈、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财税〔2018〕94号)
(十四)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ღ✿◈◈,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ღ✿◈◈,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财税〔2018〕95号)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ღ✿◈◈、股票ღ✿◈◈、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8.对社保基金会ღ✿◈◈、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ღ✿◈◈、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9.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ღ✿◈◈,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ღ✿◈◈,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依据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ღ✿◈◈、财税〔2016〕39号ღ✿◈◈、 财税〔2016〕70号ღ✿◈◈、财税〔2018〕94号ღ✿◈◈、财税〔2018〕95号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ღ✿◈◈,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ღ✿◈◈。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ღ✿◈◈,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ღ✿◈◈。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ღ✿◈◈,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ღ✿◈◈,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ღ✿◈◈。否则ღ✿◈◈,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ღ✿◈◈。
(五)自2016年1月1日起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ღ✿◈◈,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ღ✿◈◈。
(六)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
五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纳税人为农户ღ✿◈◈、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ღ✿◈◈、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ღ✿◈◈,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ღ✿◈◈,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ღ✿◈◈。否则ღ✿◈◈,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ღ✿◈◈。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ღ✿◈◈,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ღ✿◈◈,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ღ✿◈◈;未单独核算的ღ✿◈◈,不得免征增值税ღ✿◈◈。农户(下同)ღ✿◈◈,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ღ✿◈◈,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ღ✿◈◈,国有农场的职工ღ✿◈◈。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ღ✿◈◈、团体ღ✿◈◈、学校ღ✿◈◈、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ღ✿◈◈;有本地户口ღ✿◈◈,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ღ✿◈◈,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ღ✿◈◈。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ღ✿◈◈,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ღ✿◈◈,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ღ✿◈◈。农户担保ღ✿◈◈、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ღ✿◈◈。小型企业ღ✿◈◈、微型企业(下同)ღ✿◈◈,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ღ✿◈◈。其中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ღ✿◈◈;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ღ✿◈◈,不满12个自然月的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ღ✿◈◈: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依据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ღ✿◈◈、《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ღ✿◈◈,免征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税〔2019〕20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被撤销金融机构ღ✿◈◈,是指经人民银行ღ✿◈◈、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ღ✿◈◈,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ღ✿◈◈、信托投资公司ღ✿◈◈、财务公司ღ✿◈◈、金融租赁公司ღ✿◈◈、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ღ✿◈◈。除另有规定外ღ✿◈◈,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ღ✿◈◈、附属企业ღ✿◈◈,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ღ✿◈◈。
依据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ღ✿◈◈、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ღ✿◈◈,借款方以货物ღ✿◈◈、不动产ღ✿◈◈、无形资产ღ✿◈◈、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ღ✿◈◈,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ღ✿◈◈、不动产ღ✿◈◈、无形资产ღ✿◈◈、有价证券ღ✿◈◈、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ღ✿◈◈、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ღ✿◈◈、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税〔2001〕10号ღ✿◈◈、财税〔2013〕56号 )
七ღ✿◈◈、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取得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ღ✿◈◈,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第一条第(三)项
十二ღ✿◈◈、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ღ✿◈◈:成色为AU9999ღ✿◈◈、AU9995ღ✿◈◈、AU999bifaღ✿◈◈、AU995ღ✿◈◈;规格为50克ღ✿◈◈、100克ღ✿◈◈、1公斤ღ✿◈◈、3公斤ღ✿◈◈、12.5公斤的黄金ღ✿◈◈,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ღ✿◈◈,免征增值税ღ✿◈◈;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ღ✿◈◈。
十三ღ✿◈◈、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ღ✿◈◈,通过钻交所销售的ღ✿◈◈,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ღ✿◈◈,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ღ✿◈◈;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ღ✿◈◈,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ღ✿◈◈,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ღ✿◈◈。
十四ღ✿◈◈、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ღ✿◈◈,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ღ✿◈◈,暂免征收增值税ღ✿◈◈。
十五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ღ✿◈◈,暂免征收增值税ღ✿◈◈。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ღ✿◈◈、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ღ✿◈◈,暂免征收增值税ღ✿◈◈。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ღ✿◈◈,暂免征收增值税ღ✿◈◈。
十七ღ✿◈◈、自2012年1月1日起ღ✿◈◈,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ღ✿◈◈。(财税〔2012〕97号)
养老机构ღ✿◈◈,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ღ✿◈◈;养老服务ღ✿◈◈,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ღ✿◈◈,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ღ✿◈◈、康复护理ღ✿◈◈、精神慰藉bifaღ✿◈◈、文化娱乐等服务ღ✿◈◈。
养老机构ღ✿◈◈,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ღ✿◈◈,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ღ✿◈◈。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ღ✿◈◈、基本医疗保险ღ✿◈◈、工伤保险ღ✿◈◈、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ღ✿◈◈。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ღ✿◈◈,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ღ✿◈◈,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ღ✿◈◈,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ღ✿◈◈。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ღ✿◈◈。
(三)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ღ✿◈◈,提供社区养老ღ✿◈◈、托育ღ✿◈◈、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ღ✿◈◈,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四)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ღ✿◈◈,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ღ✿◈◈,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ღ✿◈◈,免征增值税ღ✿◈◈。
依据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ღ✿◈◈,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依据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ღ✿◈◈。
九ღ✿◈◈、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ღ✿◈◈,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ღ✿◈◈。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ღ✿◈◈,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ღ✿◈◈。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ღ✿◈◈,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ღ✿◈◈;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ღ✿◈◈,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ღ✿◈◈。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ღ✿◈◈,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ღ✿◈◈,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ღ✿◈◈,其销售货物ღ✿◈◈、劳务ღ✿◈◈、服务ღ✿◈◈、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ღ✿◈◈。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ღ✿◈◈,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ღ✿◈◈。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ღ✿◈◈,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ღ✿◈◈,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ღ✿◈◈,免征增值税ღ✿◈◈。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ღ✿◈◈,一经选择ღ✿◈◈,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ღ✿◈◈。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ღ✿◈◈。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ღ✿◈◈,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ღ✿◈◈,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ღ✿◈◈,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ღ✿◈◈,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ღ✿◈◈。
例 1ღ✿◈◈: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ღ✿◈◈、8 万元和 12 万元ღ✿◈◈。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ღ✿◈◈,则 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ღ✿◈◈,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ღ✿◈◈,7月ღ✿◈◈、8 月的 6 万元ღ✿◈◈、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ღ✿◈◈;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ღ✿◈◈,
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 26 万元ღ✿◈◈,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ღ✿◈◈,因此ღ✿◈◈,26 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ღ✿◈◈。
例 2ღ✿◈◈: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ღ✿◈◈、8 万元和 20 万元ღ✿◈◈,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ღ✿◈◈,7 月和 8 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ღ✿◈◈,能够享受免税政策ღ✿◈◈,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ღ✿◈◈,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ღ✿◈◈;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ღ✿◈◈,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 34 万元ღ✿◈◈,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ღ✿◈◈,因此ღ✿◈◈,34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ღ✿◈◈,但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ღ✿◈◈。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一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免征ღ✿◈◈。
二ღ✿◈◈、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总利息损失挂账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ღ✿◈◈、房屋ღ✿◈◈、机器设备ღ✿◈◈、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ღ✿◈◈,免征增值税ღ✿◈◈。
三ღ✿◈◈、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ღ✿◈◈,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ღ✿◈◈、各省(包括自治区ღ✿◈◈、直辖市ღ✿◈◈,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ღ✿◈◈、营业税ღ✿◈◈,予以免征ღ✿◈◈。
四ღ✿◈◈、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ღ✿◈◈,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ღ✿◈◈,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ღ✿◈◈。
二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ღ✿◈◈,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ღ✿◈◈。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ღ✿◈◈。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ღ✿◈◈,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ღ✿◈◈,计算免征的增值税ღ✿◈◈。
所称“三北”地区ღ✿◈◈,是指北京市ღ✿◈◈、天津市ღ✿◈◈、河北省ღ✿◈◈、山西省ღ✿◈◈、内蒙古自治区ღ✿◈◈、辽宁省ღ✿◈◈、大连市ღ✿◈◈、吉林省ღ✿◈◈、黑龙江省ღ✿◈◈、山东省ღ✿◈◈、青岛市ღ✿◈◈、河南省ღ✿◈◈、陕西省ღ✿◈◈、甘肃省ღ✿◈◈、青海省ღ✿◈◈、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ღ✿◈◈。
依据ღ✿◈◈:财税〔2019〕38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四ღ✿◈◈、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ღ✿◈◈、工业排水(矿井水)ღ✿◈◈、生活污水ღ✿◈◈、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ღ✿◈◈、5.1“垃圾处理ღ✿◈◈、污泥处理处置劳务”ღ✿◈◈、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ღ✿◈◈,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ღ✿◈◈,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ღ✿◈◈;一经选定ღ✿◈◈,36个月内不得变更ღ✿◈◈。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ღ✿◈◈,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ღ✿◈◈,相关资料留存备查ღ✿◈◈。
一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ღ✿◈◈、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ღ✿◈◈、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ღ✿◈◈,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ღ✿◈◈,免征增值税ღ✿◈◈。在政策执行期限内ღ✿◈◈,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ღ✿◈◈,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ღ✿◈◈。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ღ✿◈◈、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ღ✿◈◈。
依据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ღ✿◈◈、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ღ✿◈◈、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ღ✿◈◈,免征增值税ღ✿◈◈、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ღ✿◈◈。(汶川地震ღ✿◈◈、鲁甸地震ღ✿◈◈、芦山地震ღ✿◈◈、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ღ✿◈◈:《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五ღ✿◈◈、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ღ✿◈◈,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ღ✿◈◈,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ღ✿◈◈、消费税ღ✿◈◈。
依据ღ✿◈◈:《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一ღ✿◈◈、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ღ✿◈◈,免征增值税ღ✿◈◈。(财税〔2001〕54号)
二 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ღ✿◈◈,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ღ✿◈◈,未取得的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ღ✿◈◈、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ღ✿◈◈,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ღ✿◈◈,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注12)免征增值税ღ✿◈◈,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财税〔2016〕36号附件4)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ღ✿◈◈,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ღ✿◈◈,未取得的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4)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ღ✿◈◈,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ღ✿◈◈,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4)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ღ✿◈◈,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4)
5.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8.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ღ✿◈◈:(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ღ✿◈◈;(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财政部ღ✿◈◈、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1.下列服务ღ✿◈◈: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ღ✿◈◈、工程监理服务ღ✿◈◈,工程ღ✿◈◈、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ღ✿◈◈,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ღ✿◈◈,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ღ✿◈◈,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ღ✿◈◈,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ღ✿◈◈、教育医疗服务ღ✿◈◈、旅游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ღ✿◈◈:电信服务ღ✿◈◈,知识产权服务ღ✿◈◈,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ღ✿◈◈、收派服务除外)ღ✿◈◈,鉴证咨询服务ღ✿◈◈,专业技术服务ღ✿◈◈,商务辅助服务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ღ✿◈◈,无形资产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ღ✿◈◈,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ღ✿◈◈、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一ღ✿◈◈、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ღ✿◈◈,免征增值税ღ✿◈◈。(财政部ღ✿◈◈、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三ღ✿◈◈、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ღ✿◈◈、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ღ✿◈◈,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ღ✿◈◈。(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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